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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360网红培训普法时刻丨“网红”很好当?当心被索赔!

小编

  近年来诸多“网红”艺人解约风波不断,备受关注的往往是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违约金如何计算等问题,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俱艳妮法官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系某传媒公司,与被告小杨签订《艺人直播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演艺经纪方面的独家代理人,代理被告与互联网演艺平台的签约、管理等,合作期限为1年,被告有权取得自己在合作平台收益的40%作为报酬,同时约定被告每日直播时长不得少于6小时,每月直播时长不得少于156个小时。如被告延迟直播、直播时长不够经催告后仍不改正或停播长达20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应退金额外,仍可一并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违约金。在合同履行之初,被告尚能依约直播,但后续开始出现断播甚至停播现象。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经纪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直播收益同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只是将其作为直播工具,并未对其进行直播培训、流量扶持等,平台收益系其直播应得收益,不同意返还。且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案审理查明,通过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小杨签订的《艺人直播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看出,传媒公司作为小杨的经纪人,主要负责小杨与互联网演艺平台的签约,虽然也安排小杨从事为其创造直接经济收益的直播活动,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包装、宣传推广等手段使小杨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小杨的直播时间及内容由其自主决定,其他相关活动要求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小杨对其个人包装、活动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对其创造的经济收益有知情权。双方以小杨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比例式的收益分成方式。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经纪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停播长达20天达到了约定解除条件,故法院判令原、被告的经纪合同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自提收益,双方在合同中已对直播收益约定了分成比例,原告已经通过被告的直播行为获得了相应收益,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亦应获取对应报酬,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合作期间分得的全部直播收益,明显有失公允,故原告该项诉请不应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本案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期限仅为三个月,被告小杨在合作网络平台的粉丝量仅为1400多人,作为艺人的影响力相对比较小,环球360被告跳槽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同时综合考虑到原告前期为被告直播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6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网红培训

  随着网络直播加速商业化,直播公会发展成为专业的主播经纪公司。与此同时,由国外视频网络衍生而来的网红孵化机构(MCN)也在不断涌现,大批机构转型MCN。目前,文化传媒公司大多是作为直播公会或MCN,向平台输送优质的主播和短视频博主,提供质量稳定的内容。电视剧《底线》中的咔吧咔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MCN机构。大多文化传媒公司具备严密的生产组织体系,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备进行支配和管理网红培训。依托传媒公司所拥有的摄像、灯光、录音、化妆、后期等设备,主播与灯光师、化妆师、数据监控人员、后期制作人员等一同被纳入传媒公司的经济组织之中。由此,直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也有一部分传媒公司本身并无相应的直播业务,也不为主播提供直播场所和设备,仅仅提供直播账号或培训、宣传、演艺的机会,此时,双方之间可能成立劳务关系或者经纪合作关系,即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订合同,按照约定各自享有权利、环球360承担义务。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应考虑传媒公司的组织体系等因素对传媒公司与主播的法律关系做出正确认定,方能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演艺经纪合同是以委托合同为根基,兼具居间、行纪、劳动等多种合同属性的混合型合同,同时具有长期性、人身性、协力性等特点。演艺经纪合同需要经纪合同与艺人在共同信任的基础上协力完成环球360,才可以实现共赢。违约金条款是为了提高艺人的违约成本,以期减少艺人的跳槽几率,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经纪公司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不应该简单地以固定额度、或固定的倍数进行数字罗列。以签合同时及解约时合作账号的粉丝数量对比、合作账号收益情况等作为违约金计算依据,并根据合同履行期限的增加逐渐调整违约金比例更为适宜。同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应综合考虑经纪公司投入成本、艺人的收入、合同履行期限、艺人的影响力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考量,确定违约金的金额。(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