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由此而来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很多人深受其害。日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抖音平台诽谤他人的案件。
今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汪某和刘某、杨某在安康市某酒店客房登录刘某的抖音平台播放短视频,辱骂、侮辱熊某,并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熊某。后三人又多次在各自的抖音平台发布侮辱、诽谤熊某的直播视频。三人发布的侮辱、诽谤熊某的短视频引起三千多抖音网民观看、评论,多人询问熊某事实真相,严重影响了熊某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熊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三人处以行政处罚,对汪某行政拘留五日,对刘某行政拘留三日,对杨某罚款500元。后,熊某向汉滨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诽谤罪并附带民事赔偿。汉滨区法院依法受理该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经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自诉人熊某与被告人汪某握手言和,达成调解,被告人汪某向自诉人熊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自诉人熊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汪某的刑事指控。
每个人都有权,但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要谨言慎行。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