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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抖音截屏图片作证据要求银行支付5200元

小编

  2021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申请开户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存款50元。2022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取款55.07元,并对该银行卡进行了销户。至此,该银行卡共计交易52笔,累计入账金额183.80元,累计出账183.80元。不久,原告收到手机信息,提示已注销的银行卡中被提取5200元,于是到开户行要求处理。交涉未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存款52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主张案涉金额5200元是国家给其发放的40余万元中的一部分,提交的证据是三张打印的抖音资产收支手机截屏图片,时间分别是2022年6月10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9日,图片内容为:“发起提现14814.30”、“等待收款486.00”、“你已收款¥1500.00”。

  法院审理认为:经审理查明,自原告在被告处从开户办理银行卡至银行卡销户之日止,该账户共计发生交易52笔,累计入账金额183.80元,累计出账金额183.80元,账目明细清楚,没有大笔金额出入的记载。原告当庭主张国家给其发放了40余万元,但不能说明发钱的具体单位、金额、目的以及明确钱款汇入的银行账户,单凭打印的手机截屏图片不能证明图片载明金额系原告所有,且三笔收支均发生在案涉银行卡销户之后,亦不能证明图片中的金额系在存入原告在被告处开办的银行卡后又被他人取走,现原告仅持打印的手机抖音截屏图片要求被告支付5200元,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其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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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官提醒:要提高警惕,不要泄露隐私信息,不要在陌生、非正规的机构、网站填写个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要妥善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不要有“贪小便宜”和“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要打消“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天上不会掉馅饼。多听取朋友、家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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